白酒標簽不得標注特供專供等字樣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
【白酒標簽不得標注特供專供等字樣】12月15日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征求《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征求意見稿”)意見的公告,征求意見稿指出,白酒標簽不得標注“特供”、“專供”、“專用”、“特制”、“特需”等字樣。
征求意見稿中提到,企業應建立產品標簽標識管理制度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,嚴格規范白酒標簽標識,真實、準確標注,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。不得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,不得以固液法白酒、液態法白酒冒充固態法白酒,執行產品標準要求標注固態法白酒、固液法白酒、液態法白酒等產品類別要求的,應符合相應規定。不得虛假標注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,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,其配料表應標注食用酒精,不應標注釀造食用酒精的糧谷原料;各種配料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序。
生產年份酒的企業應建立年份酒質量安全標準,年份酒標簽應如實標注所使用各種基酒的真實年份和比例。
征求意見稿中強調,白酒標簽不得標注“特供”、“專供”、“專用”、“特制”、“特需”等字樣。
征求意見稿中建議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。企業應明確追溯目標、措施和責任人員,厘清白酒原輔材料來源、生產環節及銜接、物料流向、信息采集及記錄規則等,真實、準確、科學、系統地記錄生產加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,包括產品、生產、設備、設施和人員等信息內容,確保從原料采購到最終產品及銷售都有記錄,實現白酒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、逆向可溯源、風險可管控。
此外,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生產記錄也提出可溯源要求。企業應有控制措施對制酒、貯存、勾調、灌裝等過程中記錄的基酒、調味酒、勾調用水等物料和成品的名稱、質量等級、數量、批號、生產日期等信息進行管理和復核,保證記錄可溯源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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